5年度电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00万元,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印发
责任编辑:liliuyan 作者:光伏們 2020/6/10 10:09:15 浏览:1828 政策

6月8日,上海市发改委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支持范围包括海上风电、光伏、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营和上海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及结合“平改坡”等光伏开发模式创新专项示范项目。

 

《办法》支持方式为5年度电奖励,单个项目年度奖励上限不超过5000万元,已享受其他市级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风电项目:近海风电奖励标准为度电0.1元。

光伏项目:2019年光伏电站奖励标准为0.3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含户用光伏)奖励标准为0.15元/千瓦时(学校光伏为0.36元/千瓦时)。2020年、2021年投产光伏项目奖励标准以2019年标准为基准分别减少1/3、2/3。

 

减轻疫情对光伏行业的冲击,《办法》对享受2019年、2020年奖励政策的光伏项目并网时间均延后半年,即2019年底前完成备案并开工、2020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网的项目,可享受2019年的奖励标准。2020年内完成备案并开工、2021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网的项目,可享受2020年的奖励标准。

 

原文如下(附解读):

 

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的通知

沪发改规范〔202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当前行业发展形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制订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日

 

相关附件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doc



【解读】《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有关解读说明

 

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做政策解读。

 

1、《办法》制订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能源结构优化和低碳转型要求。截至2019年底,全国风电、光伏累计装机超过2亿千瓦,占全国电力装机比重超过20%,正加快从补充能源向替代能源转变。受资源禀赋、土地屋顶成本等因素制约,目前本市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在全市用电消纳占比较低。为进一步优化城市能源结构、促进清洁低碳发展,需要大力支持发展本地新能源。

 

二是国家新能源政策调整要求。由于新能源成本快速下降、技术效率提升较大、发展规模爆发式增长,近年来国家实行了下调标杆电价、推动补贴竞争配置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并拟在“十四五”期间全面取消国家补贴,同时鼓励地方出台扶持政策。本市新一轮扶持政策对推动全市新能源稳步进入平价自主发展阶段十分关键。

 

三是国家可再生配额考核要求。国家正在研究下达2020年全口径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考核指标,本市目前仍存在一定电量缺口,将来考核比重提高后缺口将会更大。随着新能源开发重心逐步从西部向中东部、从集中向分散转变,本市要紧抓机遇,聚焦海上风电和分布式光伏两大关键领域持续发力,高质量完成本市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国家可再生配额考核目标。

 

2、《办法》制订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办法》延续以往的目录管理、度电补贴模式,同时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本市实际做了相应调整。一是以效定奖、分类扶持。对列入目录的项目,度电奖励标准按不同类型特点分类确定。二是总体下调、动态退坡。风电、光伏新一轮奖励补贴标准根据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趋势进行了适当下调。三是提高效率、加强监管。压实区级属地管理和电网行业责任,通过信息化系统提高第三方补贴审核效率。

 

3、《办法》支持范围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适用2019年-2021年投产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支持范围包括海上风电、光伏项目、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营、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及光伏开发模式创新专项示范项目。支持方式为5年度电奖励,单个项目年度奖励上限不超过5000万元,已享受其他市级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风电项目:取消陆上风电奖励,近海风电奖励标准为度电0.1元。光伏项目:光伏电站2019年奖励标准为度电0.3元;普通分布式项目和户用光伏2019年奖励标准为度电0.15元;继续给予学校屋顶光伏项目较高奖励标准为度电0.36元。此外,为适应光伏成本下降趋势,2020年和2021年的奖励标准在2019年基础上分别减少1/3和2/3。

 

4、《办法》针对新冠疫情影响有何考虑?

 

为落实国家关于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减轻疫情对光伏行业的冲击,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办法》对享受2019年、2020年奖励政策的光伏项目并网时间均延后半年,即2019年底前完成备案并开工、2020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网的项目,可享受2019年的奖励标准;2020年内完成备案并开工、2021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网的项目,可享受2020年的奖励标准。

 

5、《办法》对奖励资金操作流程有什么要求?

 

《办法》对奖励资金操作流程做进一步完善。一是明确资金申报时间要求,严格按照本市奖励目录,市电力公司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上报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二是压实区级监管责任。各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属地监管,会同各供电公司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区的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三是启动建立信息化监测体系,提高补贴资金审核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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