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广西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政策表示,在我区范围内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认定面积以最新年度广西林草湿“一张图”成果、国土“三调”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基底测算。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绿化草地。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
(一)天然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3.7元/平方米,人工草地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4.2元/平方米。
(二)草原海拔在800米(含)至1200米(含)之间的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1.2倍缴纳。海拔在1200米以上的,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1.3倍缴纳。
(三)草原地块落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按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1.2倍缴纳。
(四)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的,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