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取消户用光伏补贴
责任编辑:陈平安 作者: 2025/2/6 11:32:01 浏览:548 政策
1月27日,宁波市能源局发布关于调整《宁波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家庭屋顶光伏发电补贴政策的通知,并就该政策进行了解读。

 

通知指出,本次调整的背景主要受光伏组件价格影响,2023下半年起,各类家庭屋顶光伏建设成本大幅下降,已实现平价上网,实施财政补贴的必要性大幅下降。

 

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全市范围内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屋顶建设、企业或单位投资建设的家庭屋顶光伏项目,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备案的,不再享受市级财政补贴。本政策施行之日前已完成备案的家庭屋顶光伏项目,自备案之日起60日内建成并网的,按原政策标准发放补贴。

 

此前,在2021年12月,宁波市能源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宁波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明确对2021年至2025年期间并网的家庭屋顶光伏项目按0.45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并网发电之后第二个完整抄表月起12个月。

 

原文见下:

 

宁波市能源局||关于调整《宁波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家庭屋顶光伏发电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市级开发园区能源、经信、财政、住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国网宁波供电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宁波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甬能源电力〔2021〕89号)家庭屋顶光伏发电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背景

 

受光伏组件价格影响,2023下半年起,各类家庭屋顶光伏建设成本大幅下降,已实现平价上网,实施财政补贴的必要性大幅下降。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全市范围内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屋顶建设、企业或单位投资建设的家庭屋顶光伏项目,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备案的,不再享受市级财政补贴。本政策施行之日前已完成备案的家庭屋顶光伏项目,自备案之日起60日内建成并网的,按原政策标准发放补贴。

 

三、工作要求

 

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严格做好家庭屋顶光伏认定工作,提高补贴发放的规范性,对各类第三方投资主体规模化投资开发的光伏项目不得按照家庭屋顶光伏进行认定,坚决杜绝各类骗补行为。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立即施行。

 

宁波市能源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关于调整<宁波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家庭屋顶光伏发电补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1月22日,经市政府同意,市能源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宁波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家庭屋顶光伏发电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的编制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编制背景

 

2021年12月,市能源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宁波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甬能源电力〔2021〕89号),明确对2021年至2025年期间并网的家庭屋顶光伏项目按0.45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并网发电之后第二个完整抄表月起12个月。近年来,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家庭屋顶光伏投资建设形势发生明显变化。

 

一是我市光伏高质量发展目标全面完成。截至2024年底,全市达到844万千瓦,持续保持全省第一、全国副省级以上城市第一,提前全面完成发展目标。其中,分布式光伏装机688.5万千瓦,位居全国设区市第一。

 

二是光伏建设成本大幅下降。受技术进步、国际形势和供需关系影响,2023年下半年起,光伏组件价格大幅下降,分布式光伏发电特别是家庭屋顶光伏的发电综合投资成本由2021年初的5元/瓦下跌至目前的2元/瓦左右,家庭屋顶光伏建设的投资回报率大幅提升,已全面进入平价无补贴市场化的发展阶段,继续实施财政补贴的必要性已不充分。

 

二、主要内容

 

全市范围内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屋顶建设、企业或单位投资建设的家庭屋顶光伏项目,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备案的,不再享受市级财政补贴。本政策施行之日前已完成备案的家庭屋顶光伏项目,自备案之日起60日内建成并网的,按原政策标准发放补贴。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立即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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